禁止别墅类由谁监督?
首先,应明确“别墅”的概念,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出现这个概念。对“别墅”的定义只能来源于政府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分类,即: 一般住宅建筑是指最高楼层为六层的多层住宅; 小高层住宅是指最高楼层为十二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是指最高楼层为十六层的住宅。 从土地属性来看,别墅是用地性质为居住用的独栋建筑或者联排建筑。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于此类建筑的审批、管理并无明确的规定。所以,关于您所提到的这个问题应该表述为:对于单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管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改正或者改正拆除工程费用超过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能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则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这项改革的目的在于整合现有房产管理和耕地保护等资源,实现房屋、土地的二元管理向一个窗口、一体化管理的转变,并逐步建立统一的房地产市场。
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尚需一段时间,现阶段对于超出规定的住宅,仍然按照已有的土地和房产行政部门分别受理、审批的原则进行处理。 所以,现在还是按照原有规定处理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对于超面积部分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