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别墅类由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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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明确“别墅”的概念,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出现这个概念。对“别墅”的定义只能来源于政府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分类,即: 一般住宅建筑是指最高楼层为六层的多层住宅; 小高层住宅是指最高楼层为十二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是指最高楼层为十六层的住宅。 从土地属性来看,别墅是用地性质为居住用的独栋建筑或者联排建筑。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于此类建筑的审批、管理并无明确的规定。所以,关于您所提到的这个问题应该表述为:对于单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管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改正或者改正拆除工程费用超过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能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则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这项改革的目的在于整合现有房产管理和耕地保护等资源,实现房屋、土地的二元管理向一个窗口、一体化管理的转变,并逐步建立统一的房地产市场。

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尚需一段时间,现阶段对于超出规定的住宅,仍然按照已有的土地和房产行政部门分别受理、审批的原则进行处理。 所以,现在还是按照原有规定处理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对于超面积部分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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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建设用地供应政策,编制全国土地供应总量计划。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各行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产业政策以及在建续建项目,编制本部门或行业的在建和今年新开工项目土地供应计划,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纳入全国土地、建设和房地产等投资总量调控范围确定全国土地供应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供应控制指标,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供应政策和产业政策编制。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供应政策、各行业和企业用地需求以及土地供应计划执行和土地利用、供应情况,对全国和各地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及时进行调整,确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并于每年 6 月末前下达到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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