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建阳台由谁认定?
关于自建阳台的权属归属,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是否经过合法审批;二是能否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和权利归属。对于未经规划、城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将原有住房阳台扩建成房间的行为,原则上不应给予产权确认。但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建房屋是继承、购买或者受赠取得,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建筑符合当时的政策并已投入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具体可参照建房当年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则可以按照实际建造情况判断,如果扩建部分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原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确权。
具体到本案而言,1号房的阳台在原始房产平面图上标注为凸出墙外的封闭阳台,且从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可见,1号房阳台与2号房墙体之间的空地系由墙体围合形成的封闭空间,故应当认定1号房及相应的2号房的公摊面积是按含1号房扩建的房间进行计算确定的,而被告对2号房的产权证书无异议,由此说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1号房扩建的部分属于2号房的范围。据此可以认定该扩建部分经过了合法的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且在建造时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或主张排除妨害的权利,因此该扩建部分依法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至于该建筑的性质,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且从现场勘查情况看,该建筑内无水电设施,不能正常居住和使用,故只能作为简易房进行管理。 综上分析,原告诉求本院确认被拆迁房屋南面的搭建(即1-2号房中间的房间)归其所有并要求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鉴于搭建部分客观存在且拆除会给原告造成损失,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原告同意参照周边类似户型重置价格5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9680元。同时,考虑到1号房现由原告实际使用和管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4371.2元的请求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