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的花园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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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有规定,小区里的绿地归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开发商在建设这些绿地的时候,已经花了金钱、人力和物力,这些绿地的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 换句话说就是,这块地皮属于开发商,你交了物管费,获得了在这块地上自由活动的权利(包括散步、跑步、打太极等等),但你没有获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在里面盖房子,种草种菜都行,只要不破坏土地)。同样,你也没有获得这块地上的建筑物(比如小区里的亭子、假山、雕塑、灯柱等)的所有权。

如果真要是算起来,你获得的“产权”最多只包括你在地面上的那部分——也就是房屋本身的占地面积。这个面积是可以通过房产证件来证明的。 但如果发生纠纷的时候,法律原则是会倾向于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少数人占有的土地数量不可能大过大多数人,如果把地给回少数人的话,多数人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甚至一分都没有。那么,这地就没得建了。

所以,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实际操作中,一般会倾向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比如说,以前老小区没规划的情况下,开发商拆掉旧楼建新房,把路拓宽或者改成车库,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法律规定了,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小区内的土地进行适当改造。这里就牵涉到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问题,一般来说,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比较宽松的,这种改变不会严重降低业主的生活品质,一般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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