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要建人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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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规》) ,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所以简称“国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简称“防规”。

这两个“规”中均有对民用建筑建设人防工程的要求和规定,其中: 国颁: 6.2.1 下列民用建筑,必须修建平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采用防护措施: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者多层及高层建筑的底层,首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防规: 3.0.4 新建居住小区,宜将住宅和人防设施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一同施工、一并交付使用。

3.0.7 除应修建战时功能用房外,平时还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服务用房。

以上两条是对民用建筑建设人防工程的强制性条文,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就必须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不能免除建设责任。

当然建设人防工程,需要增加一定的投资和占用一定面积的场址,这可能会使建设项目造价上升和建筑面积减少,但相对于生命财产的损失而言,这些代价是微不足道的。我们建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民用建筑,都应考虑建设人防工程,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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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防工程的建设上,有明确的规划指标要求,要达到总建筑面积规定的比例,要达到防护单元面积的控制规定……比如一栋20000平方米的建筑,按照当地的规划要求配建5%的人防工程,那么,20000平方米就要配建1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而该1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又分为若干个500平米的防护单元。因此,人防工程是有严格的指标规划控制的,而且人防工程都是在一定深度以下,这些和车位布置冲突时是可以局部改为人防通道、防烟楼梯间等非机动车位的人防功能用房的。

平日里,这些规划控制的指标是建设单位必须要满足的。即使超出规划指标修建人防工程,这些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仍归建设单位所有,可配建的车位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这部分车位,建设单位是有全权处置的,可有偿出售,也可出租。

因此,对于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在满足人防工程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只要建设单位愿意,也是可以100%配建地下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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