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怎么寄出厨房刀具?
据了解,近日一则【北京拟规定:除水果外,中小学食堂不得提供刀剪等器械给学生使用】的报道引燃了网友的讨论。报道中提到,市教委日前发布《北京市中小学学生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实施细则》,市教委表示,该《细则》旨在预防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园内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对于学生是否应该被学校禁止带餐刀、水果刀等刀具学校食堂,市教委新闻发言人李昂表示,中小学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工作一直受到市教委高度重视,此次修订的《实施细则》,是在总结近年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外地同类事故处理经验和方法而制定。“《细则》的制定严格围绕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处理方式等方面,针对存在的风险点提出了具体应对办法。”李昂说,“针对学校食堂是否应该禁止携带刀具、水果刀等问题,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办法来规范,而且学校也应有明确制度对刀具、水果刀使用的场所和时间进行限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学生食品安全的保护措施,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和销售不安全食品,都将被责令停止收购和销售,并依法给予处分。而这则由法律规定的“不许”已然成为当前食品安全领域一条最基础的“红线”被恪守若此。
但该“红线”到底应有怎样的外延和内涵,除了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外,有关方面能否进而出台相关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分子予以更细致的规范?
比方说,从“不许收购和销售不安全食品”这个规定来看,收购和销售安全食品似乎并不在此约束之列。既然如此,那么从超市或农贸市场等收购食材的餐饮经营者,是否就能据此主张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规避了?
再比方说,超市或农贸市场等是否有义务对购买者履行“不买不合格食品”的告知责任?若没有,那这些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显然也应当被相应降低。更何况即便上述经营企业尽到了告知义务,消费者也未必就会尽到注意义务。毕竟在食品颜色、外观上看起来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即便有毒也实属不易被察觉。
而既然消费者都无法察觉的食品中有毒物质,又怎会想到是食品安全违法加工出来的呢?
再者,食品安全违法生产企业的各种有毒垃圾食品进入市场后,从流通领域进入到餐饮企业的厨房,这个过程中的“转化”,在何时、由何者完成、以何种方式完成,似乎尚没有一个明确定义和具体流程。或者说,是否只要在进入餐饮企业之前的食物都不能称之为“垃圾食品”?如果回答“是”,那么相关企业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就尤其重要,而相关餐饮企业的工作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也同样重要……而事实上,在垃圾食品由违法生产企业产生,进入流通领域,再由相关经营单位进入餐厨阶段,到底还经历着怎样的一步一步,我们都不能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从食品安全法规来看,防止垃圾食品进入企业,应当说更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即便是分食制也对防止垃圾食品进入食杂店或餐饮企业的难题迎刃而解。但即便没有解决,垃圾食品进入企业难的背后,仍面临一个类似“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问题,那就是只要垃圾食品在“毛”之下存在,即便不能彻底根除,但要对其进行彻底的营养食品安全追溯,似乎也都变得不可能了。
再进一步,即便能把垃圾食品彻彻底底地清出去。但是,垃圾食品生产流通的阶段中,到底何者负责记录不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些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又应当怎么注明才能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保证食品安全违法企业无隙可乘?这些问题恐怕都还需相关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