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院墙算违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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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遇到过类似案例,不过不是别墅,是四合院,和您分享下: 首先,我们要确定一点,《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也有一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宅基地批准文件。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在城镇里,只有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建筑才有可能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对于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只要没有影响相邻关系,一般是无需办建设手续(当然,如果属于违章搭建,则另当别论)。

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来,别墅是否也应该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呢?我的观点是无须办理。理由是: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了“对农民建房确实需要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应在规划选址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3.江苏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中也指出,在农村集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提倡和建设集中居住区。新建住宅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养护。

总之,我认为别墅作为商品房,虽然位于农村,但性质与城区的成套住房无异,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产权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至于违法建设,应当由当地县城建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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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院墙在一定高度内不属违建。《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车位等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对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有无限制,《物权法》没有规定,有的地方比如北京市明确,只有在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有标注属于个人专有的才能认定为个人专有,也就是,不能在规划核准的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再单独占用土地。在规划核准的建筑占地面积内建院墙符合规划要求。有的地方对宅基地上的庭院有规定,比如天津市规定使用通胡同宅基地的住户可以按通胡同宽度建造院墙及围墙,使用死胡同宅基地的住户可以建造东西山墙和后山墙方向的围墙。

按上述规定和一般理解,宅基地或建筑规划占地上的房屋可以建造相应范围内的封闭式围墙。公共绿地上不能建围墙。

在小区内建别墅必然带有庭院,庭院本身不属违建,在院内建围墙涉及是否符合规划的问题,如符合规划应予保留,不符合规划的应予拆除。通常规划中庭院的长宽大小和围墙高度是有控制的,不可随意加大庭院和加高围墙,如擅自扩大面积和加高围墙影响了相邻业主和小区环境并被认定为违建的,应无条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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