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别墅盗窃?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小区楼下,趁无人之际,使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等工具,通过破坏玻璃门把手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随后,朱某某采用同样方法进入隔壁被害人姜某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元及香烟两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2元。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按摩、推拿活动,并依法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三、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具有盗窃罪的主观违法性,实施盗窃刑事案件应当受到刑法追究。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未能窃得财物,但基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阶段的不同,可分别认定为犯罪预备或者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家属提出的“因家庭贫困,朱某某本人又患有严重疾病,请求法庭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家属虽提供了相关病例材料,但并不能证明朱某某所患疾病已达到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程度,况且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人不仅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本次还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结合其前科情况,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