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感通别墅是违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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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地理位置上看,这栋房子确实属于违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建设工程,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注明的是,该条文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和“建筑工程”有量化限制,即是指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其次,从判决结果来看,此栋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下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地块系旅游风景区,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建设行为违反规划许可、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及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事实,亦能证明被告在实施强制执行前依法催告、听取原告陈述、举证、告知强制执行决定及异议权利并依法送达执行裁定和公告限期搬离等事实;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中虽载明对原告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责令原告自行拆除,但该处理意见并未实质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对原告的房屋依法进行了评估或补偿。故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最后,从法律逻辑上来看,认定违法建设必须经过两个重要的法定程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决定经人民法院一审审查确认后,方可作为立案执行的依据。

本案中,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均确认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构成违法建设。但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构成违章建筑的法定条件包括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两项基本要素。

而本案中,被执行人所建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此,原案生效裁判已经查明并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所建建筑物不属于违法建筑,被告对被执行人的违法建设执行措施缺乏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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