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主体包括阳台吗?
建筑物主体不包括阳台,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阳台面积是应该扣除的。 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21条规定,下列项目不应计入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体”指的是与主体结构相连的维护结构。
一、作为围护结构的承重墙或承重支架;
二、作为建筑主体的高耸构造物,如烟囱、水塔、电视塔等;
三、属于永久性建筑物部分,如房屋、桥、隧道等。
四、没有围护结构和用途的特殊建筑物,如仓库、车棚、围墙等。
上述文件规定的“体”,是指有维护结构且具有一定功能的建筑物。而阳台作为住宅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供人们休闲娱乐或者晾晒衣物,不具有房屋的实用功能。阳台不应当列入建筑的“体”内。 当然,实践中有些阳台虽然未设置围护结构,但是有顶盖且有栏杆(或护栏)的,可以作为建筑主体的一部分,应计入建筑物建筑面积。 但对于无顶盖且无立柱(或栏杆)的阳台则不能作为建筑主体,相应的建筑面积也不应计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10条明确,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围面积计算。无顶盖且无立柱(或栏杆的)阳台面积应当予以扣除,不计入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