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外墙属于个人吗?
1、《物权法》规定:建筑物的墙体属于共有部分,除特殊约定外,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6)中第2节第9条规定:“窗台的防儿童坠落措施应视为建筑设计的措施之一”,并指出“外窗台低于0.8m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4节第0.5条:“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8米时应设置防护棚或窗护栏”; 3、依据以上条款,结合本案例的情况可知:该建筑的阳台外墙属公共部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当然,由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大小,可能只能要求相应的赔礼道歉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二条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
据此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下列结论: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房顶这些结构构件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而《物权法》第七十一条又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上述主体结构之外的门窗等部位均不属于建筑物的主体部分的范畴。因此它们不能成为区分所有建筑的专有权客体,因而也就不是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同理,它们也是共有部分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