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外墙属于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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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规定:建筑物的墙体属于共有部分,除特殊约定外,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6)中第2节第9条规定:“窗台的防儿童坠落措施应视为建筑设计的措施之一”,并指出“外窗台低于0.8m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4节第0.5条:“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8米时应设置防护棚或窗护栏”; 3、依据以上条款,结合本案例的情况可知:该建筑的阳台外墙属公共部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当然,由于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大小,可能只能要求相应的赔礼道歉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二条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

据此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下列结论: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房顶这些结构构件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而《物权法》第七十一条又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上述主体结构之外的门窗等部位均不属于建筑物的主体部分的范畴。因此它们不能成为区分所有建筑的专有权客体,因而也就不是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同理,它们也是共有部分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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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建筑区划是小区规划红线内的土地,但除了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外,都属于业主共有;而第7条第5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办法”也是说对于共有部分的经营收入(比如电梯广告位)如何支配,所以从这两条看来说,楼主提到的这种广告牌应该归全体业主的财产所有。 至于是否可以在外立面做广告,首先这个做法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签字认可,其次还要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获得许可之后才能去做。因为如果未经同意私自做广告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者名誉权的法律后果;而且擅自改变外立面做广告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属违法建筑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理。 所以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要在阳台上挂广告牌都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包括开发商或物业的同意,否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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