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应有厨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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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上出现一名为“成都公租房申请有错吗?我很穷,我要求租经济适用房”的网帖。网友“sinkingluo”在跟帖中称,其租住的房子被通知要强制收回,因为其所租的房子属于保障性住房,在租期内不能改购买。sittingluo称,自己“很穷很穷,和老公两月工资加起来还不到2000元,上有老下有小,日子过得很艰难”,所以希望保障房能像经济适用房一样,“虽然穷,但是有口锅,能够勉强果腹,有个地方能让我们暂时栖身”,至于其他收入,她表示完全满足“两厨一卧室”的生活需要。帖子发出后,引起围观,网友“wuxinyanrong”跟帖评论:“其实保障房配一张床,一个卫生间,一个小客厅和一个阳台就够啦!完全不需要配备厨房,毕竟不是买房,不用考虑自住和投资的问题。”

但事实上,目前我国各地公租房的配置标准并不一致,根据各地政策不同,有的配置房间厨房,有的并没有。2012年,厦门出台的《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公租房应配备厨房间。而成都、武汉、南京等地曾公布过配售方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配置厨房。至于一些没有公共厨房的公租房,是否可以加入配置申请,相关部门表示,可以申请,但还未制定具体办理流程。

据查,我国最早出台的保障房政策在2007年。当年5月,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城务工返乡购买住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到,鼓励进城务工人员返乡购买住房,对使用土乡城居民宅基地、在乡域范围内建设自住住房的,有关部门在收费上予以支持。自此,“乡改居”、“房改居”曾相当流行。

农村村民,特别是留守老弱妇女儿童,长期居住在拥挤破旧的泥砖房内,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而将农村房屋改建为住宅,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生态品质,故此,原建设部将其纳入农房改造的范围。

对农户自建商品住房,地方财政可适当给予建造成本价格的补助。具体标准可按照地方相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及建设项目可以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

我国从2008年起实施廉租房政策,2009起实施经适房政策,2010年起实施限价房政策,2014年起实施扶限价房(又名“棚改限价房”)政策,但是至今日,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棚改限价房都无一例外的没有厨房,唯一配备了厨房的保障房类型也就是现在的公租房。

我国住房政策从满足需求者的最低住房需求出发,从住房保障的角度,最先是解决的无房居住的最低保障,也就是廉租房。然后是有资格、有条件的居住困难户的安居保障,也就是经适房。有资格、有条件买经济适用房中高价位的商品房,还是政府鼓励和支持的,所以,经适房一开始政策安排有厨房。

限价房和公租房都没有厨房。

从上述政策实践看,我国住房政策设计“居者有其屋”的基本原则出发,始终在“保障住房”、“禁止炒房”的政策主题下,贯彻“最低房住保障房”、 “合理自由购房”的政策理念,其具体表现为:

其一、“保障住房”。保障的对象是“住房困难户”和“中低收入家庭”,而不是面向所有居民。按照我国城乡现有的低收入标准和居困标准,全国有20%-30%的居民属于保障范围。

其二、“禁止炒卖房屋”。政府不允许将有限的住房保障资源用于保障炒房者牟利,所以,住房保障房禁止用作投资性经营,也禁止以租代售。

其三、由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优先享受住房保障。依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居民具有隶属关系和组织结

构。居民组成为居民行使民主权利和接受议事管理服务的基础。所以,现行的城市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应该依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认定并报请政府核准后确定。

其四、“最低住房需求保障”。我国现行住房保障政策为实行按需保障与严格申请制度,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或住房保障意愿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其五、“合理、自由购房”。政府为公众提供住房保障,并非给住者予以明证的福利,所以,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有独立的产权,并且可以在保障范围内自主购买合适住房,通过市场自由购买方式取得住房保障权利。市场自由购房权,是保障房个人自主性、灵活性的重要体现。

所以,成都公租房没有厨房,其保障对象中也没有所谓“穷得只能睡大街”的“最穷群体”。既然“穷得只能睡大街”的“最穷群体”都不能申请公租房,因为公租房没有厨房,而是应该配建设生活必需设施,保障基本居住生活的最低要求。也就是说,公共租赁住房理应包括厨房,因为公共租赁住房不是无偿分给无房户的,而是有租赁期限的。而公共租赁住房所附带的厨房,只能共享,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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